网友你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5 X# ]+ P1 K; D6 o N0 G8 v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住所在登记上的主要功能是作为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和确定行政管辖、司法管辖地的依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商事主体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信息申报制,其房屋用途及场所使用证明非取得商事登记的法定申报材料和审查范围。故我局办理营业执照时,由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填写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无须申请人提交场所证明,而该申报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申请表》中已要求申请人勾选:“本企业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务或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我局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予以审批发放营业执照。6 E, \. v' ~% e6 L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关于您反映的情况停车位改商铺的情况,如涉及违反规划用途的,请向相关部门反映。$ i$ p! c+ w( a) ]9 I' Y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 S4 Z8 L6 ]- A, J0 V1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