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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7年9月,区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局(原区城市更新局)曾发布《公告》(罗更新发﹝2017﹞7号),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 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最后,由市场主体与更新单元内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开发商私自进驻旧住宅区开展城市更新前期工作,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均严重违反以上规定,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驻未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旧住宅区开展城市更新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等行为均未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认可。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散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采取恶性竞争手段等严重影响城市更新秩序和社区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将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依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未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旧住宅区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不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均由业主自行承担。
下一步,我街道将进一步核实情况,如发现存在上述开发商违规进驻小区开展城市更新前期工作等行为,街道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也请相关业主保护好个人隐私,切勿随意签署相关协议条款,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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