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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罗湖全市率先出台政府投资全过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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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10: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投资涉及众多民生项目,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治理、城区安全治理、市容生态环境、文体惠民、治水提质、住房保障、综合交通、智慧城区等多个领域,与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的基本法。罗湖区于7月初开始启动对原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于2019年10月30日正式印发《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1+7)。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对于政府投资决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详细的规定,确保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统一到《政府投资条例》上来,并结合罗湖实际,切实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以破除区政府投资项目面临的实际问题、增强全过程管理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和实操性。

为确保《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贯彻执行,罗湖区同步印发了7大配套文件贯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全流程整体而言,此次罗湖区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严格贯彻落实了《政府投资条例》,并结合罗湖区情,切实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全面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实现“投资方向和结构的统筹调控”、“谋划、储备和建设的有序滚动”、“实施和监管的一体化目标管理”、“前期和建设的优化衔接”的管理目标。

明确政府投资的方向和范围

据了解,《办法》中所指的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为在罗湖行政区域内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两种方式,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

《办法》中明确“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同时清晰界定了11大领域、18个大类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类型,规定“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政府投资方向和范围进行定期评估调整”。

这合理区分了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建立了区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和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划定了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最低限额,明确发改和财政部门之间的管理边界,以确保政府投资的有序推进,确保聚焦重点、精准发力。

同时,《办法》统筹确立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主体和全流程岗位职责,明确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提升建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并在全过程管理涉及的各部门职能作出清晰划定,便于各部门厘清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其中,《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以区前期办、区建筑工务局为主,城管、水务、道路治理、信息化等专业领域项目由专业部门负责,从项目谋划、储备、建设、监督管理、移交管养等层面厘清了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流程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编制了《区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和建设单位划定》和《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各部门职能表》,以加强政府投资全方位全流程统筹管理。

建立储备、批准和计划的良性滚动机制

为了加强各部门项目谋划的职能,该《办法》建立项目生成、储备、建设管理的滚动接续机制,并优化完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资金申请、项目取消等审批程序。

《办法》明确由区发展改革局建立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安排年度投资计划,通过建立需求管理、储备管理、项目审批和计划管理的良性滚动机制,优化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A、B、C分类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在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层面,完善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公示、民生项目评估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决策程序,确保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序有效推进,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时,《办法》新增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取消机制,明确了项目取消的审批程序和费用处置。

不仅如此,本《办法》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的精神,进一步严格已批复概算投资的约束力,同时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建设工期的法定效力。《办法》规定“经批准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期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进度的依据”,“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办法》同步完善了投资估算、概算和项目预算等管理要求,以及建设工期的提出时间、调整机制等内容,确保投资和工期目标的执行落地。

完善监管,破除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顽疾

工程监管是政府投资过程中关键的一环,《办法》从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管理两方面出发完善了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并设立设计变更问责制,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中工程变更频繁、较为随意等问题。

具体而言,《办法》对项目设计变更按重大变更、一般变更作了区分,重大变更要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程序报批,一般变更由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同时《办法》建立了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问责制,规定“对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要分析原因、区分责任,对查明属于设计缺陷的,建立追究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责任的问责制度。”针对较为普遍存在的下浮率招标、档案移交和结决算申报不及时等困扰区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的顽疾,提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办法》完善了施工招标方式、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移交管养、预算和结决算审核、档案管理和移交、工程尾款处理等建设实施阶段的关键环节要求,明确结算和决算申报不及时的合同约束、项目推进和资金支付的责任制考核,对采用下浮率招标等特殊招标方式的项目、设计变更频繁或档案移交不及时等问题,在制度上都作了考量。《办法》还进一步优化了在线监管、责任制考核、质量安全监管、人大监督、项目执行报告、公职人员履职、项目稽查等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法律责任规定。

来源:深圳新闻网 记者 李慧 通讯员 陈浪波 编辑 刘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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