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部署,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等相关规定,就抗疫期间有关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说明如下: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工作日第1天;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到期日为2020年2月3日(含本日)之后的,自2月3日起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期限继续计算的时点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网站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0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