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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丰湖大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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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5 09: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市丰湖大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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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业主大会的诉讼或仲裁;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约定和收益分配方案;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二)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查询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者执行秘书对业主资料的保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十四)业主委员会信息发布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 1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协调处理;
  (三)《条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在下列情形下,业主可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
  (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三)印制表决票或选举票;
  (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举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业主身份,确定总投票权数和投票总人数;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召集人应将该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在公告期内接受业主提交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申请资料。在公告期截止后,不再接受对申请资料进行补正或修改。
(七)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八)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抄送会议通知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方式、表决事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应选人数、总投票权数和投票总人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八)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议题、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包括投票的票权数和投票人数,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
  (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根据规定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举票,并告知业主表决票或选举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表决,如回收时限届满后,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和人数未达到通过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决议的法定比例的,由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举票,直至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和人数达到通过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决议的法定比例,但投票延长时间不超过1个月(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表决事项规定执行);
(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开箱验票,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包括投票的票权数和投票人数,以及表决、选举结果;
  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得票顺序,按照所得投票票权占总投票权数的比例与所得投票人数占总投票人数的比例之和的大小确定,若两者之和相等,则所得投票权数较多者排名靠前。
第十条 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和人数。
  第十一条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业主应当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应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宝安、龙岗和光明新区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表决事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三)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定召开的。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
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业主可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并在上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再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应当在3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增补工作。
第十九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超过十七人。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同意且抄送每一位业主:
(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式;
(四)提请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五)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六)终止委员职务以及将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
(七)中止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委员职务;
(八)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其他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有关财物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区域的档案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保管:
  (一)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二)委托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制定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此草案公示7天。如有疑义,请于2020年9月26日之前与筹备组提出。
联系人:邹添文,联系电话8267742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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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湖大厦小区业主大会
会议筹备组(代章)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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