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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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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制造噪声感染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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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仕达花园二期平湖秋月广场,长期有一群大妈在晚上20:00-21:30之间违法使用高音喇叭,多次拨打翠竹派出所电话投诉无果,又在此平台投诉,但翠竹派出所并没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违法行为,只是偶尔劝说大妈们调小音量,收效甚微,噪声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学习和休息。请翠竹派出所不要再变相纵容大妈们的违法行为,严正执法,不要一心和稀泥,不要纵容包庇违法行为!我们深受高音喇叭噪音困扰,如果此问题不解决,我们会通过所有合法途径投诉翠竹派出所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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