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住建局发言人 发表于 2020-12-16 11:27 % A$ Y+ F2 v) t. M! I- F
尊敬的网友:
; |5 C5 L( H* X4 n0 V您好,您反映比华利山庄相关问题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6 M- s) E4 x5 W" y& g! t
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 ... ) B$ Q# U" d( p) d! Z2 \! }' N& I4 G
首先,感谢罗湖区住建局的相关回复,但仍有两个问题需要贵局回复解答,具体问题如下: 一、关于1栋地面塌陷破损修缮问题 (1)相关规定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出现下列情形,须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楼体等共用部位墙面饰面有脱落危险,玻璃幕墙炸裂,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 (九)其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维修,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事项和紧急情形予以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应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费用可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管理区域无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告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对维修事项和紧急情形予以确认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可据实代为确认。 (2)主要请求 比华利1栋架空层地面平台已经多处严重塌陷破损,其他单元楼也有破损的情况,为什么物业没有立即按照上面《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维修”?街道办为什么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物业立即维修?现在1栋架空层塌陷那么严重,就简单拉个绳子围起来,迟迟不予修理,物业为什么敢公然违反深圳市政府出台上述规定?!!!! 我们请求区住建局和街道办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物业立即对包括1栋架空层在内的小区内有安全隐患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 二、关于小区停车问题 (1)相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可以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 (2)主要请求 罗湖区住建局对小区物业放任外来车辆进入和未按时公示停车信息问题的回复是“我局已督促比华利山庄物业管理处”,对于未按月公示停车信息的处理措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我们想请问罗湖区住建局,一是为什么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比华利物业未按时公示停车信息问题进行处理?二是对于目前物业将外来车辆放进小区,导致小区业主找不到停车位的问题,除了督促是否还有其他更直接有效的措施?贵局督促了,小区物业还是放外来车辆进来,小区业主还是找不到车位,物业还是没有遵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作为主管机关准备怎么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上述两个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们会接着继续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