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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i8 F. u h2 y
您好!您反映东晓街道外贸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我局已知悉。现回复如下:
* W! M- `% _3 `4 W; d( W1 t& E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墙和单元门属于共有部分。 q0 ?2 F+ j+ N; T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物业共同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人数比例和业主所持投票权数比例。支出的资金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 s# ^. R) h+ q- a. t% e3 q! s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部分共有物业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该部分共有物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共同共有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支出的资金由该共有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 ]! g* n, d8 W' N9 v ~6 O
外贸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外墙和单元门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同时我局已督促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做好共有物业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6 A+ |0 \8 p4 |$ E5 |# B4 H" ~- Z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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