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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大力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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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8 09: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了规范辖区居民依法、文明养犬,营造和谐有序的养犬氛围,莲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全域持续开展不文明养犬整治行动,重点巡查物业小区、城中村、广场、公园、绿道等公共区域,对流浪犬只进行收治,发现遛狗不牵绳、犬只便溺不清理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后责令犬主立即整改并进行批评教育,提升居民文明规范养犬的意识,督促养犬人自觉养成养犬<span style="color: red">办证</span>、遛犬拴绳、制止吠叫、清理粪便、注射疫苗等文明养犬习惯,对不听劝导的居民依法予以处罚。2022年10月份以来,莲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共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6宗,捕捉流浪犬1只。
    附:养犬相关主要法律依据
    《深圳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居民、单位饲养犬只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
    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及时自行清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犬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休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携带者按照宠物每只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三)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罚款。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狂犬病免费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十日以下。
附件:<img src="https://bbs1.luoohu.com/static/image/filetype/unknown.gif" alt="">7557ac626d985b58999da4e1688c138.jpg (809.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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