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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涉税案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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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9 12: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新闻网2024年3月19日讯(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22条,自3月20日起施行。其中,《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明确列举,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据介绍,《解释》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对有关罪名的理解,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其中,在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方面,《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包括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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